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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私家侦探: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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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 什么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?   (1)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,禁止重婚,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   若干问题的解释 厦门私家调查(一)》第二条,《婚姻法》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  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   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   结过婚的人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共同居住,通常会以隐蔽的   方式存在,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,且这种行为持续发生,比较稳   定。现实生活中俗称其为“包二奶”,这是不道德的,同时也违反   了法律的规定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   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,受害者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   偿诉讼来弥补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;根据照顾无过错方   的原则,在财产分割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多分;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构   成重婚罪的,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  注意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与重婚的区别。   依照目前我国《刑法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构成重婚罪有两种   情形: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   记结婚;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但是在现实生活   中.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并且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很少,   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也很少。在举证时,很难证明第三   者“明知”对方有配偶。   (1)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  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的规定,当事人没有结婚之前,已   经同居的,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将   不予受理。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,属于《婚姻法》第:三   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, 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即只有在发现对方已经结婚的   情况下,才可以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。   (2)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   自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此处的同居关系,不限于“有配偶   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况。 厦门外遇调查取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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